购墓须知
发布时间:2024-01-01 来源: 浏览:次
一、墓主认购墓位、造墓安葬必须遵守国家、自治区等有关部门关于丧葬管理的有关规定。二、墓主认购时,应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墓区内选择墓位(墓穴);在样板区内定墓材;然后到业务室办理登记、付款手续。
三、凡在统一墓材区域购买墓位的墓主,须按该区现场安装的墓材样板为标准,不得另选其他墓材。
四、凡在本公墓购买的墓位均由本墓园负责造墓安葬,墓材仅限在本公墓样板区内选购。墓碑必须按统一规划要求安装,严禁扭向,严禁自带材料造墓;墓材安装前必须交清购墓款等所有费用,墓主必须在购墓后一年内安装完毕。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安装期限造墓的,需向公墓提出申请,安装时如果各类费用高于原标准的按规定行价计收。
五、刻碑:墓主拟好碑文交到业务室,要求书写工整、规范,错漏自负,经墓主确认签字后方可刻碑;刻字费按碑文字大小、多少计费,收费标准按墓园公示的标准执行。
六、公墓负责安葬,个别在非上班时间安葬的,须缴纳特殊服务费或加班费(面议);选择双人型墓位,其中已安葬一卦,后又补葬一卦的,请持《安葬证》到业务室办理补葬手续,交纳补葬费。
七、从墓主验收合格之日起,墓材保质两年,两年内墓材出现质量问题,由墓园负责保修,两年后实行有偿维修。
八、管理费从购墓位之日起开始计收,一收五年(每五年收一次);五年期满后请自觉到业务室办理续交手续,逾期三年不交者,墓园有权利作无主墓处理;管理费标准随市场变化调整时,按新的标准执行,不再另行通知。
九、墓主选定安葬日期后,敬请提前一个月交碑文至业务室,以便墓园安排立碑事宜,立碑安葬前必须交清所有费用。
十、在艺术墓区,按照约定,墓园可根据墓主的需求提供设计、安装等个性化服务。
十一、墓园土地属国家所有,墓主只有使用权,使用周期为二十年,不得转让或炒卖;在造墓安装前,墓主要求退墓地的,应支付退墓手续费;当年退墓按购墓款的5%收取,超过一年的按15%收取;但墓材安装后,无论是否安葬,概不退款。
十二、已造墓或安葬但墓主自愿要求迁葬的,凭本人身份证和《安葬证》办理迁葬手续,墓园收回一切认购手续,其使用墓位按自动放弃处理;如需保留墓位,须续交管理费
十三、为保护墓园环境和保障公墓安全,墓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;严禁损坏公墓及墓园公共设施;严禁攀、靠、坐、踏、推墓位;严禁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刻。
十四、安葬和祭扫时,爱护墓园的花草、树木及设施,如损坏或烧毁视情节轻重作价赔偿;自行带入公墓的祭拜物品,墓园不负责管理,如损坏及遗失,不予赔偿。
十五、因自然原因及不可抗力量造成墓穴,墓材损坏墓园不负责赔偿责任,因墓园管理原因造成墓材损坏的由墓园负责修换。
十六、购墓时登记的客户信息(如联系人、地址、电话或手机等)如发生变更,请购墓人持有效身份证及时至业务室办理变更手续。如因客户信息变更而无法联系的,一切后果自负。
十七、凡在本公墓购墓地的,免费寄存骨灰(若仅存骨灰的,须交纳存放管理费)。
十八、落葬或祭扫时,要爱护墓园花草树木,请在指定地点烧纸,燃放鞭炮,如人为烧伤,烧死花草树木的,墓园有权视花草树木毁损程度要求赔偿50-300元。
十九、墓园内可移动的香炉盆、供台等物品,本公墓不负责保管。
二十、墓园上班时间为:上午8:30至下午5:00(注:上午8:30至下午4:00为交款时间,4:00以后仅值班人员提供咨询业务,不办理收款业务),中午上连班,节假日照常上班。
联系电话:0772-3350659
月山公墓管理处